《黄石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》将从5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黄石市住建局装饰办近日发出特别提醒,在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,必须遵守《办法》规定,严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施工。
《办法》规定的住宅装饰装修,是指家庭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,对住宅室内或外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;公共建筑装饰装修,是指对写字楼、医院学校、商场、公共交通建筑设施等公共建(构)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。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、施工、监理活动的企业,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,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装饰装修活动。建筑装饰装修设计、施工、监理从业人员依法需要取得相应资格。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,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、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,鼓励使用获得绿色节能产品认证标识的装饰装修材料、构配件和设备。
《办法》特别强调,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,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鉴定,不得有拆除承重梁、柱、板、墙;在承重墙上开凿壁柜、开凿门窗;在楼板开凿或者扩大洞口;在承重梁、柱上开槽或者打孔等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施工方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,不得侵占公共空间,不得占用或损害消防、供电、供水、供气等共用部位和设施。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、商铺、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,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,采取有效措施,防止、减轻噪声污染。
装饰装修企业承接装饰装修工程,应当与装修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,合同推广使用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文本。住宅装饰装修禁止出现以下行为: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、厨房间;拆除连接阳台的砖、混凝土墙体;侵占消防通道,拆除、损坏、 侵占、遮挡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消防设施器材;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,降低节能效果;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。在住宅装饰装修中,装修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,不得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;改变住宅外立面,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、窗;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;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。
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,装修人需办理施工许可;属特殊建设工程的,还应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,并由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承接工程,竣工经工程验收及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合格后,方可投入使用。
《办法》还规定了保修义务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,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:屋面防水工程、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、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;供热与供冷系统,为两个采暖期、供冷期;电气管线、给排水管道、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;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装修人和施工方约定。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,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。
《办法》明确,对违反结构安全责任、侵占公共空间责任、违反噪声污染责任、违反禁止行为责任、违反管理主体责任等行为,将给予严厉处罚。